對于居住在農村的婦女來說,經常會在村民開會或土地征收時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外嫁女、離婚女在補償安置時不予考慮,只有家中男性成員可以參加村集體大會并進行決議、拆遷補償安置分配時男多女少等等,這些現象在農村十分常見。
隨著法治建設的健全和深入,本次《婦女保障法》的修訂明令禁止了這些男女不平等的現象,該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八條系統規定了婦女同等享有財產權益,為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婦女歧視和限制婦女權益進行了具體制度規定。
一、婦女在村集體征收拆遷補償中地位平等
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本條規定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不動產登記、征收或者征用補償等方面與村集體中的男性權利一致。在村集體征收征用的補償中,男女平等享有財產分配權利。
二、婦女在村集體表決中地位平等
該法五十六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本條規定列舉村集體不得以離婚女、未婚女、喪偶女等原因剝奪婦女參與村民自治的事項討論與決定的權利。特別規定外嫁女與本村男性在村集體內的身份相同,同等享有村集體成員的各項權利。
三、婦女在城鎮集體中的財產權利平等
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關權益。”
此法條規定了在城鎮集體范圍內的婦女平等享有財產分配權益,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城鎮,婦女的合法權利均與男子平等一致地受到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四、婦女在繼承權上權利平等
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在財產繼承上,新法修訂強調婦女和男子平等享有繼承權,不應因為繼承人的“女兒身”就剝奪婦女繼承財產的權利或者由他人干預財產處分。落實男女財產權利平等才能改變“男多女少”的落后思想,婦女的財產處分不受干預才能消除婦女歧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男女平等不單是一句口號,婦女權益更要通過完善的法律體系來保障。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體現了國家對婦女權利的重視,尤其是在征地拆遷領域,婦女的平等權利得到了法律的明確肯定,任何剝奪婦女依法獲得征收拆遷補償財產權利的行為都將違反法律!與此同時,新法通過后,需要各級政府加強宣傳和落實,真正將婦女權益保障擺到明面、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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