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遇到所謂“幫拆”的村民都大為不解,幫拆?幫誰拆?幫政府還是幫我?如果是幫政府拆我家的房子,你們不是村民的組織嗎,又不是基層政府或是某個部門,哪里來的權利呢?如果是幫我拆,我沒有請你們來拆我家房子啊。

而許多有過幫拆行徑的村委會都會解釋說“由于你家的滯留行為已經嚴重阻礙了征收項目的進行,影響到了其他簽約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為了維護村子整體的權益,要幫你拆除你家的房屋”。這種說辭和行為在筆者看來就是披著文明外衣的強拆罷了,所謂幫拆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的支持,也沒有相關政策規章的授權,實際中的“幫拆”也是工具恐嚇齊上陣,與強拆無疑。
為什么說“幫拆”并不合法呢?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要收回,途徑有兩種:一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白紙黑字批復土地征收;二是出于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的需要,或是存在不按照土地原有用途使用土地,或因為鄉村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經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而幫拆實際上就是由村委會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但卻沒有經過法定的收回程序,完全由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也不是出于上述任何一種收回情形,這種作法明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再者,村委會也好,村民代表大會也好,都只是村民自治組織,并不是基層政府的下屬部門,沒有行政權,不能成為征收的主體,在沒有政府機關的委托的情況下,其參與拆遷與征收的身份依舊是民事主體,并沒有比普通村民擁有更多權利,更沒有強拆的權力。即使村委會認為滯留戶影響了簽約戶和村集體的利益,也應當尋求公力救濟,請求國家機關處理。當然也不排除有些村委會是在當地政府的默認或授意下進行“幫拆”的。
最后,所謂村代會通過的幫拆決定,是每個村代都參與表決后的意見嗎?參與的確定是村民代表嗎?拆人房子這種大事是否需要全體村民都參與意見才算得上權威呢?會不會存在簽空白紙、簽字有好處拿、他人代簽等情況呢?這樣做出的決定是否算得上基層自治民主呢?
《民法典》明文規定,村民自治必須遵循自愿原則,但實踐中村委會的“幫拆”行為顯然帶有強迫性質,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理應是村民們最信任、最依賴的組織,任何決定都應該站在于為村民考慮的角度上,如此做法豈不是違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設立的初衷了。
“幫拆”的說法既沒有法律依據的支撐,也不符合邏輯,純粹是拆遷方為了推卸違法強拆的責任想出的新名詞,經不起推敲,大家一定要牢記這一點,莫信“幫拆”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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