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長沙某街道辦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任某等六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任某等人是公房承租人,更非產權人,也就不是該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裁定駁回起訴。任某等人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得支持。
后來在抗訴過程中,省檢察院查明:原企業確實在改制時明確了要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但涉案房屋因為泡水毀損嚴重,破產評估時已經沒有了使用價值,也就不屬于優惠售賣范圍,被廢棄擱置。企業破產后土地也被市政府收回,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承租關系也就不復存在。法院的裁決并無不妥。
為此雙方又一次坐下來接受了調解,最終任某等人認清了案件法律關系,與市政府簽訂了搬遷協議。

事件最終圓滿解決,不過其中反映出的法律問題值得注意:
一、承租人獲得安置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的承租人因拆遷影響正常生活的一樣應該獲得安置,而安置標準要分情況討論:
一是公房承租人并且已購公房,這樣的人自然也就成為了房屋的所有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所有征收補償;
二是公房承租人但未購公房的,就按照普通承租人的安置標準處理,給予其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補償,以及若對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也能夠獲得裝飾裝修補償,如果因為搬遷停工停業的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私房承租人未購該房的,情況相同。
三是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如果是在正常經營中,可以獲得對于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和停業停產損失補償。
還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征收進行時,您的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但也無法履行,此時合同也就自動解除,您多繳納的租金,出租人應當返還給您。

二、企業破產后被征用的土地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即使有關單位不打算收回使用權的,企業破產、倒閉后,土地資產處置前,也首先應該實地調查確認權屬,評估地價,方便后續使用權的轉讓。對于國有劃撥土地的處置,如采用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進行處置,即破產企業清算組對土地資產(連同其它資產一起)進行拍賣或招標,其土地資產拍賣所得款項可首先用于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就像本案中的運貿公司在07年倒閉后,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就由當地政府進行過價值評估并收回了,房屋的使用價值也因為毀損嚴重而滅失,早就無法居住,自然也就無法被承租,任某等人才失去了承租資格。但就像前文提到的,租賃合同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的,自動解除,承租人可以收回多繳納的租金,因此嚴重影響到居住和生活的,也能獲得一定的補償。
最終糾紛得到了一個圓滿的解決,其中一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房的申請人,依政策也申請到了新的公租房和3萬元的困難補助。檢察機關認真負責尋找證據,法院正確裁判、積極調解,無不為普法道路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行政司法工作情況復雜,細節繁多,與老百姓打交道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希望有更多這樣認真負責的司法人,讓申請人感受到司法的溫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權威。也希望廣大老百姓在遇到棘手的問題時,能積極尋求法律幫助,相信法律、自覺遵守法律。
【律師開庭】邀請您來一場真實的法律咨詢之旅!忘掉冷冰冰的文字解答,我們將親自為您解答疑問!“點擊鏈接”預約律師線下面對面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