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遷律師介入后,經過分析案件的詳細情況,指導某公司搜集準備訴訟證據。律師以某區執法局以強拆行為的程序違法,指導某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了確認決定書違法和確認某區執法局的兩個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確認某區執法局強拆行為違法。一審判決之后,某區執法局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了上訴。案件經過二審法院的審理認定,最終也支持了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確認了某執法局的強拆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因此對違章建筑的查處要嚴格依照相關程序進行,拆除違章建筑的合法程序是:初步立案、調查及收集相關證據、審批作出決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舉行聽證、作出處理處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等待違法當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催告、作出強拆決定、發布拆除公告、強制執行等。本案中,某區執法局的強拆的前置程序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