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強拆,街道辦卻作出補償決定書
后該賠償案件在上訴過程中發回重審。重審期間,街道辦事處依據《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向洪先生等三人作出《行政補償決定書》。拿著這一份不合理的補償決定,洪先生表示很不理解,但是說不出哪里有問題。京平拆遷律師審查該文件后一語道破關鍵,犀利地指出補償決定的問題所在。第一,洪先生的房屋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屬于國有土地性質,而依據的補償方案是針對集體土地的補償,并不適用本案中的國有土地。第二,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屬于行政違法,應該對權利人的損失依法進行行政賠償,作出補償決定顯然不合理。第三,街道辦在未能作出征收決定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行政補償決定,且做出的行政補償決定沒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作出的程序嚴重違法,損害了洪先生的財產權利。
一紙訴狀,律師助力撤銷行政補償決定
經過京平拆遷律師的點撥,洪先生就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補償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補償決定書》。京平律師認為,雖然洪先生的房屋已經被拆除,但是合法財產權利卻不能因此被怠于救濟,法律應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混淆補償和決定之間的概念,對集體土地使用的補償規則也不能適用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最終,經過法院審理,京平律師闡述的觀點得到法院的認可。無論是依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規則還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征收并進行補償,都是存在事實違法,且街道辦并不具有對房屋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街道辦強拆房屋應對權利人予以賠償,而該決定書的性質屬于征收補償。無論是由于職權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該補償決定書應予撤銷。因此,法院判決撤銷街道辦事處所作補償決定書。
律師說法,違法強拆不能以補償代賠償
在本案中,街道辦不僅通過違法強拆房屋的方式強行推進征收進程,在當事人已經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仍拖延履行賠償責任。幾番對抗下來,街道辦出具了一份《行政補償決定書》,該決定以集體土地的補償方案對國有土地房屋作為征補依據,存在事實和程序的違法。因此,本案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存在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超越職權,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京平拆遷律師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使本案取得了較為滿意的結果,為當事人爭取了合法權益。
本案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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