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余女士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庫建輝律師、崔鳳榮律師、桑兆玉律師
【被上訴人】湖北荊州市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區政府”)
【案情簡介】
余女士的房屋是通過繼承所得,因涉及到征收,17年5月確定了評估機構,17年9月湖北荊州市某區人民政府做出了征收決定,并公示了該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17年6月評估機構對余女士的房屋做出了分戶評估報告,之后余女士申請復核評估,因對復核答復書不服,之后又向專家委員會申請了鑒定,因郵寄地址無法妥投,申請材料被退回。18年6月湖北荊州市某區人民政府對余女士做出了荊區政征補XX號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余女士繼承的房屋為余女士的部分房產,另一部分因已實際拆除,余女士土地的使用范圍內所建的其他房屋,屬于他人所有。
案件經過一審,余女士對一審法院關于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產權調換的征收補償方式不認可。之后余女士選擇了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對空地不予補償、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和房屋的征收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湖北荊州市某區人民政府具有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又因余女士持有房屋的房產證,且在繼承其父母的房產時,辦理了公證手續。即使在證載房屋的土地面積,有他人居住的情況存在,也應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本案中,湖北荊州市某區人民政府在訴訟的過程中,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余女士繼承的房屋產權只是房產證中的一部分,直接做出荊區政征補XX號征收補償決定是錯誤的。
【勝訴】
最終,法院支持了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行政判決;
二、撤銷湖北荊州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荊區政征補XX號征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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