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

                                                                  您的位置:首頁>農村拆遷

                                                                  農村拆遷

                                                                  浙江省農村拆遷案例: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違法拆遷房屋,致村民無處安身

                                                                  文章來源: 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0-02-1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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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徐先生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趙健律師、崔鳳榮律師、薛正懿律師

                                                                    【被申請人】某鎮人民政府

                                                                    徐先生在浙江省某鎮某村里合法擁有宅基地,并在該宅基地上依法建有一幢房屋。2013年,徐先生的房屋在撤村建居項目開展過程中被違法拆遷。無奈之下,徐先生只能在廢墟上搭建臨時板棚作為安身之所,委屈求生。然而,2019年8月6日,某鎮人民政府一紙《關于限期搬離(清場)的通知》使得徐先生再次陷入困境,家園變廢墟,如今連廢墟上的簡陋遮風擋雨之所也面臨被拆除的風險。為了擺脫困境、維護權益,徐先生決定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經過一番了解后,最終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由趙健律師、崔鳳榮律師和薛正懿律師組成的維權團隊。

                                                                    京平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案件材料、分析案件情況并制定了具體維權策略,隨后指導徐先生就某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限期搬離(清場)的通知》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通知。在復議申請中,京平律師指出了上述限期搬離(清場)通知的違法之處:在因撤村建居項目需要實施的征收中,某鎮人民政府在未與徐先生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違法拆遷了徐先生的房屋,導致徐先生無處安身。因此,徐先生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臨時板棚并非占用閑置土地、不屬于違法建筑,不能構成某鎮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限期搬離(清場)通知的法定理由。此外,某鎮人民政府在對徐先生作出上述限期搬離(清場)通知前并未進行調查核實,且并未履行告知、聽證、責令交出土地等法定程序。由此,某鎮人民政府作出《關于限期搬離(清場)的通知》在實體和程序方面均構成違法。

                                                                    最終,經過調查,某縣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師的觀點,撤銷了某鎮人民政府在2019年8月6日對徐先生作出的《關于限期搬離(清場)的通知》。

                                                                    

                                                                  浙江省農村拆遷案例: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違法拆遷房屋,致村民無處安身
                                                                  4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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