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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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攀枝花商鋪拆遷補償案例:沿街商鋪補償沒談攏,拆遷方挖斷道路、封堵房門致使商鋪無法經營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
                                                                  發布日期:2022-05-0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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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張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擁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層為臨街商鋪。自2016年伊始,相關人員口頭告知因項目建設需要拆遷張女士的房屋。在沒有公示征地公告、公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情況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就挨家挨戶協商房屋拆遷補償,而且每家每戶的補償標準不一。相同區域內有的被拆遷戶房屋補償每平方米達數千元,而給張女士的房屋補償僅每平方米幾百元,相差巨大。

                                                                    房屋補償問題還沒協商一致,相關人員揚言將對張女士的房屋實施強拆。隨后2020年8月,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動用大型機械挖斷了張女士房屋周邊的道路,暴力砍伐房前樹木,強拆房屋相連的雨棚,并用彩鋼材料封堵房屋一層臨街商鋪及房門,導致商鋪不能經營,嚴重影響了張女士的生產經營、日常生活。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的葉方榮律師、付兆敏律師處理其房屋征收拆遷事宜。

                                                                    【辦案經過】

                                                                    京平拆遷律師介入案件后,針對案件情況,立即啟動相應法律程序,得以確認是某鎮政府對張女士的雨棚實施強拆,并毀壞房前樹木、封堵臨街商鋪的房門。

                                                                    針對鎮政府的違法行為,京平拆遷律師準備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依法向某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縣政府竟以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法定期限,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是指既知道行政主體,也知道行政行為。張女士自知曉某鎮政府實施了強拆雨棚、毀壞房前樹木的行為后,六十日內向某縣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不存在超過法定復議期限。

                                                                    于是,京平律師指導張女士依法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經開庭審理,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女士提起行政復議已超過法定期限,駁回的訴訟請求。在收到一審判決后,京平律師準備行政上訴狀,將某縣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及一審判決的違法之處一一列名,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某縣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違法。

                                                                    本案部分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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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攀枝花商鋪拆遷補償案例:沿街商鋪補償沒談攏,拆遷方挖斷道路、封堵房門致使商鋪無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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