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遷律所隨即指派了富有經驗的雷亞律師前往,與征收單位展開訴訟。在法庭上,高家父子訴稱,被拆房屋所在的宅基地是高父從本村村民張某處買來又轉讓給高某的,2020年高某在這塊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供全家人居住。
后來,當地出于建設需要計劃征收一部分土地,其中就有高家的這塊宅基地,村干部就賠償安置等事宜上門來找高家人商討,但未有結果,于是在幾天后,拆遷單位上門強拆了高家的房屋,F在高家人請求法院判決拆遷單位的強拆行為違法。
但被告鎮政府則辯稱,被拆掉的房屋占用了基本農田,屬于違法行為,所謂的宅基地因為占用了基本農田,當初也只做了調查統計,并未確權,也不在登記發證的范圍內。那么既然土地并不是宅基地而是基本農田,那么地上的房屋自然也是違建,拆除違法建筑物并不能算是強拆。并且雙方在拆遷之前已經商議好,高家人愿意拆除房屋。
最終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高家父子確實持有高父名下的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但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為耕地也是事實,可見當初這塊土地是如何以宅基地的名義被出售使用的,存在貓膩。 被拆房屋的宅基地有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上面載明建設個人是高家父子同村的張某,上面也蓋有冠縣村鎮建設辦公室的公章,但該房屋并沒有宅基證。因此涉案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還需要進一步的審理。
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拆遷單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強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并應當在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雖對案涉房屋進行了部分調查取證,但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明其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合法的證據。被告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符合上述行政強制法律規定。
被告在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履行上述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即被告在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做出拆除房屋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未進行書面催告或者公告,剝奪原告相關救濟途徑,程序明顯違法,應予撤銷。但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是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確認被告強制拆除案涉房屋行為違法。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法院判決鎮政府強制拆除高家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實體與程序相沖突的情況,正如本案中的鎮政府,認定了房屋系違法建筑后不走程序就實施了拆除,且不說這座房屋是否真的違法,就算確是違建,也應當按程序辦事,并不是實體確認正確,就可以違反程序了。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本可以同時實現,而如今一強拆,也許有理也變成了沒理。況且鎮政府的做法實在野蠻,將人綁去醫院、拉至警局,整整一天才放回,醫院和警局竟也置之不理,沒有質疑?令人疑惑,也令人心驚。
只有對執法程序的要求嚴格起來,法律的威嚴才能得以保障,沒有程序正義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
本案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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