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先生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薛正懿律師、董琛律師
【被告】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湘潭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規局”)
【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湘潭市某區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務所(以下簡稱“區征收事務所”)
【案情】
張先生系湖南省湘潭市下轄的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一處房屋。該房屋所在區域的土地面臨征收,就征收補償款雙方未達成一致協議,張先生一直未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方每天守在張先生家附近并逼迫張先生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最終在未經張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張先生的母親胡女士以及張先生的妻子彭女士與區征收事務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張先生不同意協議的內容,認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了行政訴訟,后張先生不服行政訴訟的結果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原湘潭市某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并發回原湘潭市某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湘潭市某區人民法院另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維權經過】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市自規局的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與區征收事務所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案中,第三人區征收事務所系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具備法定的行政職能,其根據原湘潭市國土資源局的安排行使涉案征地拆遷相關實施工作,并簽訂征收拆遷協議,屬于行政委托范疇,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委托人原湘潭市國土資源局對外承擔責任,所以,市自規局是適格的主體。
從《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看出涉案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權人是張先生的父親,張先生父親過世后,征拆機構在征拆涉案房屋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調查、落實該房屋的現有狀況及相關繼承人情況,已明確實際使用權人和安置補償人員,防止虛假申報和漏報,減少和排除相關社會矛盾的產生,但本案征拆中并無相關調查材料,征收部門沒有積極主動履行相關職責。并且根據相關證據表明,市自規局以及第三人區征收事務所對張先生作為被征遷對象的戶主及涉案房屋被征收主體是完全知情的。
【勝訴】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作出如下判決:
確認第三人湘潭市某區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務所與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于2018年1月23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